【简要案情】2020年7月16日下午,余某与张女士等人受朋友的邀请一起聚餐,席间余某对张女士有好感,并微信转账800元给张女士,让其晚上不用去上班,由余某请客一起去酒吧继续喝酒,张女士当天未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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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后晚上21时许,余某在酒吧开了卡座并点了酒水,安排众人继续喝酒。期间,余某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酒吧。 当晚24时许,张女士酒醉,余某遂安排罗某一起将张女士带离酒吧,后用罗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酒店。两人开好房又返回车上将张女士搀扶到房间。余某让罗某先离开房间下楼等候。余某趁张女士酒醉,将张女士的内衣及裤子脱掉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余某下楼找到罗某,由余某开车送罗某回家,期间余某将房卡交给罗某让其退房。待余某送罗某到其家附近下车后,罗某又单独一人返回了酒店房间,发现房间内的张女士下半身赤裸,躺在床下处于酒醉状态,遂将张女士抱上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凌晨4时许,张女士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裤子被脱了,怀疑自己被强奸,于是报警。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

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是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该理论认为,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危害行为。同时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犯人都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该理论坚持共犯的独立性说,认为共犯人的处罚依据在于其行为本身,即其行为是坏的,就要处罚。在此不详述。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是基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而产生的,该理论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理论只是用来解决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在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对违法结果起到作用的共犯人后,剩下的问题就和共同犯罪理论无关了,按照每个犯人不同的责任分别定罪量刑即可。

由于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是纯客观的,因此,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完全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其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理论没有关系,那是责任判断的问题。该理论强调共犯的(限制)从属性,认为共犯人,如教唆犯、帮助犯的可罚性在于其对引起正犯行为或对正犯行为起到了物理的或心理的帮助作用,任何作用都没有起到的,共犯的违法性就失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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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根据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及特征,将其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结合我国刑法,正犯认定为主犯、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般为从犯,不排除为主犯、帮助犯一定是从犯、胁从犯比较特殊,根据其作用,可能为主犯,也可能为从犯。

其中,正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又分为直接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和片面正犯。片面帮助正犯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但片面的正犯是否成立正犯,理论及实务上均存在分歧。以下结合案例,重点讨论片面正犯问题。

片面轮奸

片面轮奸就是片面正犯的情形,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轮流对妇女实施性行为,一方基于普通强奸故意,而另一方基于轮奸的故意共同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行为。通俗地说,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妇女实施强奸时,片面轮奸犯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轮奸行为,而其他人则不知道,只知道自己是在强奸。刑事理论认为,片面轮奸犯是片面正犯,应负轮奸的刑事责任。

传统刑事理论认为,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具有刑法上轮奸的情节。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理论共的是违法结果,解决的是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 ,各共犯人之间没有必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知道彼此一起实施违法行为即可。

本案中,余某对张女士实施强奸后,罗某又对张女士实施了奸淫行为,而余某对罗某又返回酒店对张女士实施强奸的行为不知情,因此,余某趁张女士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而罗某至少对余某已强奸了张女士这一事实有认识,如在楼下等待余某及返回酒店后,发生张女士下身赤裸躺在床下,因此,罗某以轮奸张女士最少具有间接故意,同时,罗某又有强奸张女士的行为,因此,罗某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系片面的轮奸。而片面轮奸是片面正犯的情形,据此,罗某涉嫌强奸罪,负正犯责任,并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余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罗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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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罗某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而余某只构成强奸罪。该说的主要依据是片面共犯理论,即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敬请指正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