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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许某在江苏省淮安市A区B街道办C村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10月30日凌晨,原告的房屋被本案被告淮安市A区B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非法强制拆除。

2017年2月9日,淮安市A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淮开拆通字[2017]第00X号《房屋拆迁通告》,主要内容为:因C村所在区域发展储备用地的需要,需拆迁B街道办C村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拆迁工作由淮安市A区B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具体拆迁通告为:一、项目名称:C区所在地块发展储备用地;二、拆迁范围:B街道办C村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三、拆迁期限: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3月5日。四、拆迁补偿与安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17年2月12日,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因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畸低,原告多次与B街道办协商,但均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不服淮开拆通字[2017]第00X号《房屋拆迁通告》,经人介绍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指导原告方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针对《房屋拆迁通告》已在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苏081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当时即已确认涉案的《房屋拆迁通告》违法。

被告又于2020年10月30日凌晨对原告方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原告方委托宋玉成律师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宋律师认为,原告的房屋建成数年之久,被告在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未依法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更未经过任何行政执法程序或司法执行程序的情形下,趁黑夜径行强拆原告房屋显然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过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B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9日启动C地片区发展储备用地的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原告位于C地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拆迁范围内,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对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B街道办在未与原告就案涉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30日凌晨擅自非法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淮安市A区B街道办于2020年10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许某位于C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安市A区B街道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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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宋玉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将房屋下的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2017年2月9日B街道办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时,案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其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该《房屋拆迁通告》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又另辟蹊径,深夜强拆房屋,该行政行为更是知法犯法、错上加错。

法院综合宋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一旦生效,即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维护自身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总结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如果征收方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拆迁人仍然拒不搬迁的,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征收方无权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即严重违法。

宋律师告诉大家,实际操作中,拆迁形式多种多样,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应当时时提高警惕,并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坚信,正义只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参考判决书:(2020)苏0812行初第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