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出现了大量房屋征收的行政案件。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行政案件都是由房屋征收决定引起的。那么,遇到这类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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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作出。

其次,应当审查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齐全。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1)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即征收决定要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公共利益的情形。

(2)审查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根据《征收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3)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规划,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等。

(4)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是否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确需”征收房屋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通过征收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建设用地达到最终目的,或者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害或成本大于建设收益的,就不应该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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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上内容,被征收人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如果发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定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寻求法律的帮助,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