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都会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是有时会出现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比如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那么这时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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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安置房的交付义务,如果延迟交付,应当承担延迟交付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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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安置房屋,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其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部门及征收人反应要求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置之不理,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