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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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遇到一个家属的咨询:她丈夫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在劳动中做错了事,被管教民警当众扇了几耳光,她想知道,管教民警到底能不能因为服刑人员犯了错误而打人?管教民警打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有哪些途径能维护其丈夫的合法权益?上面是三个问题,容我根据法律规定一一分析解读。

对于前两个问题,许多看过香港电影(比如《监狱风云》《黑狱断肠歌》等监狱题材)的可能会觉得好像管教有打人的权力,实际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几乎都禁止这种类似私刑性质的殴打惩罚,也就是管教不能打人。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特意打电话问了在南方某监狱从警的朋友,我把情况一说,他就笑着说:这肯定是北方那边的监狱吧!规定肯定是不能打服刑人员,这边打了很麻烦的,被投诉的话,打人的管教要被调查、写说明,弄不好还有个处分什么的,等于给自己找个麻烦事,所以服刑人员犯了错,直接按照规定处罚处分就行了,禁止跟家里通信、见面、关禁闭等,这比打人有效多了,威慑力更大。

朋友的回答也是不能殴打服刑人员,我又找了相关的规定:

1. 1994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的9种行为,其中第5种是“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 1999年5月31日,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司发通[1999]053号),第五条规定了给予处分的种类,第八条规定了20种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就是“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3. 2006年2月14日,司法部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电[2006]第3号),《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第一条禁令就是“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4. 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一点:管教民警没有私自殴打服刑人员的权力,对于服刑人员犯错误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分,而这种处分将影响到计分考核,最终影响的是减刑、假释。

下次再聊聊,如果被管教民警殴打了,被错误进行了处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上内容是张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基于实务案例的研究,以期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人员,供同行交流学习;欢迎关注作者,了解、学习更多刑事经验)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