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我们公司绝对不会拖欠员工工资,如果有拖欠的情况,公司给你们发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这算是承诺还是老板在吹牛?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承诺有效吗?

如果形成了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只是老板口头说,后期产生劳动争议后,就算员工有当时的录音录像,也不一定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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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资少发一块赔50,少算了四千多,员工能获得多少赔偿?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471号

王传是深圳某智能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补偿”。

也许是之前吃过这方面的亏,也有可能是公司经常出现少算员工工资的情况,王传牢牢记住了合同中的这条约定。

续签合同后,王传又在公司工作了半年,经过王传计算,这半年内公司少发了2907.11元工资,然后就以“工资待遇不公”向公司提出辞职。

辞职后,王传告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差1元赔50元,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45355.5元(2907.11元×50)。

【案件审理判决结果】

经法院核算,王传主张的这半年期间应得工资为15614.88元,而公司向王传实际支付的工资为11487元,存在差额4127.88元。

王传主张差额为2907.11元,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故法院按王传主张的工资差额2907.11元来计算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员工主张的金额低于法院核算的金额,视为员工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般是按员工主张的金额算,如果主张的金额高于核算金额,就是按法院核算的金额算。

如果按法院核算的金额:4127.88×50=20639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与王传约定了少算一元愿意赔偿50元,但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王传与公司的该项约定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且过分高于公司少发工资给王传造成的损失,故法院酌情判令公司支付王传少发工资的25%作为对王传的赔偿。

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只需向王传支付726.78元赔偿,王传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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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与王传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少算一元赔偿50元,此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法律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劳动者补偿。

所以,双方约定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该约定也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公司主张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王传系普通劳动者,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王传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公司没有经验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王传违约金1453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