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案例,有个朋友这个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并愿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基数按照她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但上个月它刚好请过几天事假,工资较前面几个月有所减少,这合理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公司不能随意按照某个月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是要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那么补偿金具体有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