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21时45分,南京市中心新街口,吉某某(男,41岁,江苏盐城海滨人)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警方初步调查吉某某因感情纠纷行凶,造成其本人、前妻和6名群众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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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现场视频显示,吉某某将一名女子撞倒后反复碾压,一名身形较胖的黑衣男子上前阻拦被砍伤,吉某某企图割喉自杀,但是被抢救回来。有消息称吉某某酒驾撞了几辆车后,在中山巷持刀看了五六个人,抢了一辆网约车,碾压被害女子。

新街口是南京市的市中心,十分繁华,案发时间是周六晚上,正是人流密集的时候。吉某某在这样的时间和地点伤害不少碰巧路过的普通老百姓,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

1、吉某某酒后驾车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驶分为两种,即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由于吉某某被警方抓获并送医抢救,得以脱离生命危险,接下来要检测他的血液酒精含量,如果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酒驾车,吉某某在道路上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该罪要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

2、吉某某是否涉嫌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吉某某用暴力、威胁方法对网约车车主进行威胁和控制,从其手里强行抢走汽车,构成抢劫罪,要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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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某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相并列。一旦认定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吉某某持刀捅刺陌生路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不特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但是其作案手法,不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很难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吉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突发的恶性伤人事件,吉某某持捅刺陌生路人和前妻,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而且吉某某在饮酒后行凶,具有强烈的厌世情绪和报复社会动机,犯罪手段残忍,具有置人于死地的犯罪目的,涉嫌故意杀人罪。

由于及时抢救,目前没有被害人死亡,吉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构成犯罪未遂,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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