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或殴打正在驾驶的公共交通驾驶员,这行为可千万使不得,不管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高高兴兴出门游玩的郑某,乘坐旅游大巴返回目的地路桥区蓬街镇某车站。为方便回家,郑某提出临时靠边下车的要求,没有得到驾驶员冯某的允许,为此两人发生了口角。郑某一时冲动上前去拉拽冯某右肩膀上的衣服,导致冯某身体严重侧倾,无法正常控制驾驶方向,车上乘客赶忙将郑某拉开,冯某紧急刹车将大巴停在路边后报警。

驾驶员身体侧倾直接影响车辆驾驶安全,好在当时车速较慢,冯某及时刹车,所幸没有造成事故和人员受伤。“我当时也是很生气,就拉了驾驶员一下,现在太后悔了……”郑某对此懊悔不已。

近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郑某提起公诉。郑某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也是路桥区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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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

殴打驾驶员、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体伤亡。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温馨提醒: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尊重公交驾驶员,共创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来源:台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