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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的雷某生驾驶“绿牌”电车外出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对其处以20元罚款。因不服该处罚,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雷某生诉至法院。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4日13时许,原告雷某生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权路上,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南宁市交警四大队)现场执勤交警发现后,向其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相关权利。待雷某生进行陈述和申辩后,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现场送达,雷某生签字予以确认。

雷某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向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3日,兴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雷某生要求修改相关冲突条款的请求。

“南宁市市区现有电车注册登记数接近300万辆,交警部门每天处理骑电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行为超2000起。”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赖铭海介绍,当日执勤交警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对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未佩戴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骑电车必须戴头盔进行强制规定,要不要戴头盔是我的自由。”

“交警的管理规定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某些条款相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

“夏天戴头盔很闷热,颈椎也不舒服,最重要的是我并不认为戴头盔可以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保护作用。”

雷某生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性存有异议,并进行庭审质证,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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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兴宁区政府对雷某生不服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雷某生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兴宁区政府受理雷某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至各方当事人。该行政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后,法院依法驳回雷某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交警部门的数据统计,驾乘电动自行车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将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率。《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具有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约束警示教育作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将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记在心中、付诸行动,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利,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广西高院转自: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