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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银川市金融工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联合印发《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6月27日起实施。针对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的金额,银川将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

《办法》明确,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预付费是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超过60课时)的学费。

依据《办法》,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按“一课程一码”模式,学员预付费自动缴存到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付费最低余额。最低余额留存以3个月(自学员预付费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为一周期,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按照约定完成课程服务后,向监管银行和学员家长提出消课申请,经学员家长确认同意,监管银行应于5日内将监管账户内留存的最低余额全额拨付至培训机构普通账户。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监管银行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监管银行与培训机构确认后,根据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将剩余费用(不含孳息)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此外,《办法》明确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监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记者 倪金凤)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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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晖 审核: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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