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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普通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缴纳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退伙时,是否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补足出资款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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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2016年10月15日,罗兰、张三、李四、黄芪、白芷、辛夷共同投资设立白领装修有限合伙企业,罗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400万元。
2016年10月30日,白领装修和黑子投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天福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约定:普通合伙人白领装修认缴出资4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实缴出资12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再实缴出资280万元;有限合伙人黑子投资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到位;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
黑子投资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将600万元汇入天福基金账户,白领装修始终未出资。
2017年4月22日,白领装修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退伙事宜决议》,决议白领装修退出天福基金,并一致同意解散白领装修。
2017年4月28日,恒讯投资和黑子投资公司签署《终止原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天福基金进行解散清算。
2019年4月3日,天福基金向黄埔区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白领装修向天福基金补缴出资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4410元;2.判令罗兰对前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李四、黄芪、白芷、辛夷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首先,《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补缴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是不完全法条,其责任形式应结合其他条款确定。

其次,普通合伙人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合伙本身,所以此时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再次,普通合伙人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可能存在补缴出资的约定义务。如果合伙协议或其他协议有关于补缴出资的约定,根据协议签订主体和赋权性约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违约的合伙人承担补缴出资的约定义务。

本案中,天福基金的合伙协议没有关于合伙人补缴出资的约定,在不存在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天福基金没有要求恒讯投资补缴出资的权利。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出资份额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缴纳,构成对其他普通、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但其没有实际实际缴纳出资额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让其补缴出资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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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及实司法际判例来看,普通合伙人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要承担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因其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从合伙企业外部来看,其出资与否、出资多少的实际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强制要求普通合伙人补缴出资并不会提高责任承担能力。虽然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乃至是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即使不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同样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并不能依据同样的理由推论出其也可以不负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原因在于,大量的有限合伙实践经验表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运作的基础资产,而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能力、特有技术等是合伙运作的动力,相当于普通合伙人运用有限合伙人的资产创造价值、利润,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补缴出资义务能够维持合伙企业存续、运转。为此,广森律师提示您:

一、未按约出资的普通合伙人虽然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根据约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逾期利息等责任,是否按约出资要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特殊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无权主张让其补缴出资额。

二、通过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补缴义务。在签订合伙协议时,谨慎处理关于合伙出资的条款,合伙协议不仅包含出资的数额、方式、时间,也包括出资违约时的责任,上述案件中的合伙协议虽然约定了“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但并没能达到预期目的,应防患于未然。

三、对于合伙企业,《民法典》的规定无法解释未出资合伙人的补缴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出资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意味着不出资的合伙人均有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都负有必须出资的强制性义务。订立个人合伙协议,条款绝不仅限于示范条款,要根据现实需求,设立相关条款,使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法条链接】

《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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