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有云:“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不得不承认,在我们这片地大物博的土地上,有着各种各样的民风习俗,有些,是值得传承的,而也有一些已经不再适合当今的环境和观念,早就该摒弃。

就比如像一位读者朋友跟我说的那样,她的家乡就有一种风俗,两个人一旦订婚,在他们以及家人亲朋的眼里也就相当于结婚了,然后就可以一起过日子,一起外出打工,真正的结婚仪式并不重要。

这种风俗若是放在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代,或许没什么太大的问题。可在如今,我们的婚姻是要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领取结婚证,便不算夫妻,那么仅仅是订婚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就容易产生很多麻烦,甚至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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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叫小雅,她跟我说的,就是她自己的亲身经历。

小雅是去年十月份订婚的,当时两家说好彩礼10万,男方家在镇上有新建的房子,小雅也就没要求另外买房。所以订婚当天,两家热热闹闹地一起吃了饭,敲定了彩礼数额,在别人眼里,小雅也就成了婆家的人了。

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订婚后一个月,男方就该把彩礼交给女方。可是他们刚订婚五六天,未婚夫就跟她说,他家亲戚在外面给他俩找好了工作,让他们赶紧过去。

小雅不想那么着急,但是未婚夫说好工作不等人,况且如果他们不去,亲戚也不好交代,反正他俩已经订婚了,本就该一起的,早几天晚几天又有什么关系,被他这样一说,小雅也就信了,跟着他一起去了外地打工。

工作了一个月后,小雅打电话问父母,有没有收到婆家的彩礼,父母说婆家还没给。小雅问未婚夫,未婚夫就各种敷衍,一开始说可能他父母还没凑够,等过几天他会催促他们的。过几天小雅再问,他就对小雅说反正早晚都要给的,你何必这么着急。

就这样一拖再拖,一段时间之后,小雅怀孕了。再跟未婚夫提彩礼的事,未婚夫便说:“你看咱们都有孩子了,这彩礼给了你,也是要用来养孩子的,跟在我手里又有什么区别,何必这样倒腾来倒腾去地找麻烦呢?”

小雅一听未婚夫这意思,是不打算给彩礼了,自然很是生气,可已经有了身孕的她又无可奈何,总不能因为这点儿钱就不要孩子了吧。况且两个人一起出来打工的事左邻右舍都是知道的,若是此时分了,自己名声也不好听。只能是哑巴吃黄连,自己把苦咽进肚子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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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跟未婚夫说,彩礼她可以不要,但是婚礼应该尽快准备,要不然等显怀了就不好看了。未婚夫满口答应着,却迟迟不行动。小雅再催促,他就把责任全推到父母身上,不是说他父母身体不舒服,就是说家里有什么事耽搁了。

转眼也就到了现在,小雅的孩子都快出生了,男方依然没把婚礼筹备好。无奈之下小雅亲自打电话给了婆婆,没想到婆婆的话更是让她伤透了心。

婆婆对她说:“你们两个婚也订了,也一起生活了,本来咱们这里订婚就相当于结婚了,可如今你大着肚子还要办婚礼,这不等于告诉所有人你还没结婚就怀孕了吗,我们家可丢不起这个脸。”

现在小雅总算是明白了,原来男方从一开始就谋划好了,刚订婚还没给彩礼就找个理由赶紧带她出来打工,然后一步步拖延时间,不仅不给彩礼,连婚礼都压根没打算办,就是想要白捡个媳妇。

可笑的是她不仅彩礼打了水漂,如今还被婆家看不起,嫌她大着肚子要求办婚礼。小雅说,她其实不是个随便的女子,主要是他们当地确实订了婚的两个人就跟夫妻一样过日子了,所以她便没有多想。

我相信小雅说的是真的,但我真的不认可这样的风俗,更不认可女生接受这样的风俗。明知道不合理,明知道对自己有害无利,却硬着头皮接受,这不是犯傻吗?

你也许会觉得,我这是“受害者有罪论”,在这件事里,明明做错的是小雅的未婚夫和公婆,我却指责小雅不该接受,说她是犯傻,是不是有些是非不分呢?

我想说的是我很清楚小雅是无辜的,男方的行为才是该谴责的,但是谴责男方的行为能减轻小雅受到的伤害吗?并不能。可如果小雅从一开始懂得拒绝不合理的要求,懂得保护自己,她就能避免陷入这样的窘境。

那些不道德的人、耍小聪明的人,自然该被唾弃,但我想提醒女孩子们的是,我们不能把捍卫自己的权益建立在对方良心发现的基础上,我们该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力,该对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拥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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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觉得男方的要求不合理,哪怕这是你们的传统习俗,只要它里面藏了对你不利的隐患,那你就该坚决拒绝。结婚这件事,在我们的法律中,只有双方领了结婚证才算真正的夫妻,那么婆家让你把订婚当结婚,你就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另外普及一点小知识,有很多人如今还拿着“事实婚姻”来说事,其实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一个时间节点,凡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生活的男女,都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只有领了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女生们千万不要犯傻,对于那些要求你把订婚当结婚的人,不管是风俗也好,人情也罢,你都要记住,这对你是没什么益处的。当别人不站在你的角度上为你着想的时候,你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