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书记员的职责是“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根据这一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包括庭审记录、合议记录以及审判和执行其他环节的记录。

第二,除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外,按照法律规定,书记员还负责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可以概括为书记员的审判事务管理职责,如庭审管理、卷宗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程序管理等,这些也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第三,除了承担上述两项职责外,在许多法院,书记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法官助理的角色。如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程序管理、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制作简易文书、处理文书送达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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