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通过公证将价值300万的房产赠送给非亲非故的“外人”……近日,新闻报道,上海一独居老人将价值百万的房产赠给水果摊主,老人家属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独居老人,其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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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律师邻居提醒下,老人和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小游,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双方还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抚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如果遗赠抚养人没有认真履行抚养义务,遗嘱订立人可以取消财产赠予。

老人妹妹等家属则一直质疑,称老人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认为水果摊主动机不纯。

近日,这一事件有了新进展。

5月18日,记者从水果摊主代理律师高律师处获得了一份上海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老人的妹妹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予以立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家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书显示,水果摊主小游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回应称老人办理公证时意识清楚,表达清晰,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

老人家属律师称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续将需要指定监护人,18日下午,老人家属表示将就老人的监护权问题提起诉讼。

网上一片热议,有人质疑法院判决,有人质疑公证处公证效力,不一而足。

01

何为意定监护?

2019年,老人与水果摊主办理了意定监护,水果摊主是老人的意定监护人,那么什么是意定监护呢,有何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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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意识清醒,表达清楚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简单来说,事先可以协议指定信得过一个人担任你的意定监护人,在你失去相应民事能力后,照顾自己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作为意定监护人,其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法律上设定意定监护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尊重成年人自身的意愿,当然具有优先适用地位。只有在意定监护无效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如意定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意定监护无法有效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意定监护协议带有人身属性,且涉及被监护人将来的重大利益,故为确保有据可查,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可以由双方签订协议书、委托律师见证,也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

意定监护的行使主体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必须要在自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的时候,提前协商确定监护人,否则一旦丧失了行为能力,只能适用法定监护,而不能再适用意定监护制度了。

意定监护在行使主体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正式生效,此时意定的监护人才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2

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会产生那些法律后果?

意定监护和房产赠予是两码事!

意定监护和赠予,两者并不是划等号的,意定监护不等于就存在赠予。不是因为老人将摊主设定为意定监护人,300万房产就属于摊主了。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摊主属于独立的赠予行为,老人与水果摊主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摊主需要严格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一个美好的晚年,赡养至老人离世,房产所有权才能真正转移给水果摊主小游。

老人与水果摊主小游办理了意定监护,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具体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水果摊主作为老人的意定监护人以及财产受遗赠人,其一,在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必须履行好监护职责,维护好被监护人即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减损老人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水果摊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其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水果摊主监护人资格。其二,水果摊主作为老人财产的受遗赠人,根据遗赠抚养协议,水果摊主需要履行抚养协议的相关义务,赡养好老人,让老人可以安享晚年,如果遗赠抚养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对老人照顾不周等,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03

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等于否定之前行为?

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之前的遗赠抚养协议和意定监护就无效了,虽然现在法院已经认定了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仅仅是针对现在的状态,而不是当年的状态,不能以现在的状态去否定当年的行为。如果当年办理意定监护和房产赠与的时候,老人就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效力就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经过法院确认,不能直接得出老人当年办理的遗赠抚养协议和意定监护协议无效的结论。

既然老人被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确定监护人的,而监护人的顺叙分别是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但老人已通过意定监护确定了水果摊主作为意定监护人,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水果摊主已经成为了老人的监护人,但老人家属并不认可意定监护的效力,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所以准备通过法院诉讼去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对于老人亲属一方来说,想推翻老人对房产赠予以及意定监护的公证,需要提起相关的诉讼。而且,如果老人家属想去证明公证无效,那就需要围绕着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和签订遗赠协议时的精神状态去举证,证明老人在公证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公证的效力是较高的,一般很难推翻。

结语

实际上,这对于老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坏事,老人家属就老人监护权问题提起诉讼后,无论最后是老人家属亦或者是水果摊主取得了老人的监护资格,都必须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不得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好好赡养老人,否则相关的主体和个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

现在事件正在发酵,具体情况我们静待事件发展,不管事件走向如何,通过老人家属和水果摊主之间相互监督,再加上媒体与网友们的监督,相信老人可以得到一个较好的照顾,我们衷心的祝愿老人可以平安安详的度过晚年的生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