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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华社)

在一些案例中,客户卡里存款凭空消失,追责求偿却是走投无路。久而久之,银行“店大欺客”“霸王条款”的形象不断强化,可谓是贻害无穷。置于这种大背景下,最高法的新规立场鲜明地明确“盗刷责任”,定分止争方有良序。

在过往的相关盗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关于盗刷责任的认定,往往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高度依赖于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此,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局面下,是极难形成有影响力和参照力的判例的。盗刷案,每每演变成持卡人与发卡行冗长拖沓的官司,在此等完全开放的诉讼博弈格局下,银行因其掌握了较多的法务资源,故而自然胜算极高。而在新的规则体系下,最高法对持卡人作了适当的“保护”,这是极有必要的。

因为银行天然掌握博弈优势,所以新规对持卡人加以一定的倾斜,这恰恰使双方具体的诉辩力量处于均势,也有利于“结果的正义”。之于此,有媒体在报道时的标题是“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赔偿损失”,这当然是不准确的。更精准的说法应当是,“持卡人能证明自己无责的,银行应赔偿盗刷损失”——这条原则性的责任表述,至关重要。这奠定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逻辑起点,也使得诉辩双方的庭审交锋,能够更聚焦、更有效率和可预见性。

就立法层面而言,真正的权利救济,不仅仅是赋权,更取决于搭建了一条通往权利实现的可行路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高法的新规,非常详细、一一列举了持卡人自证无责的“证据清单”,比如说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这一方面相当于是手把手教民众取证维权,另一方面也从源头确立了此类材料的证据效力、大大强化了被采信的可能性。

最高法出台新规保护持卡人权益,这对于捍卫银行信用,倒逼其提升资金安全保障能力,作用立竿见影。让银行为盗刷事件兜底赔付,才可推动从前端减少和堵住盗刷,才可守护正规金融市场的信任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