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场历经三审的人事纠纷引起了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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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人公是张某,她是深圳某公司的副经理,2019年,她所在的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正好位于她工位的上方。

张某认为,摄像头能够拍摄到个人隐私,再加上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很容易走光,于是用两把雨伞把工位全部遮挡住了。

可这样一来,公司却觉得很难办:你把工位罩住了,我怎么知道你是在正经工作,还是在摸鱼玩手机呢?于是人事先口头与张某沟通,让她把雨伞撤下,张某不听,后来,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送了书面《警告信》,但张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长达半个月。

事后,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张某认为,自己打伞并没有影响到工作,十分不服气,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向其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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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在正常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大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员工,只要不是在更衣室、休息室或者洗手间这样隐私的地方安装摄像头,在正常的办公区域安装是可以的。

但这也有前提:首先,公司要安装肉眼可见符合国家规定的摄像头,同时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其次,对摄像内容不能随便对外传播,如果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前两次审判时,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根据张某提供的视频来看,公司的监控并没有不妥之处,摄像头并无法拍到她的隐私部位,对上司偷看也只是猜测,并无实质性证据,但张某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实在是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

退一步来说,担心走光可以穿长裤,也可以用毯子毛巾遮挡,用雨伞把工位全部遮挡住,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在公司多次警告之后,她行我素,拒不改正,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

三审时,张某上诉到了广东高院,但仍旧是维持原判。作为员工还是要服从公司管理,维权时也要拿出有力的证据,不然只能是搭上时间和精力,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