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银行卡规定》)。按照最高法在其公众号上的解释,这一新规是基于《民法典》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争议且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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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规范了哪些方面呢?本文就截取一些重点内容跟大伙详细分析分析。

1、关于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规定》将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种,而不管哪一种,最终的定性依据在于“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对于这句话怎么了解呢?很简单,意思就是只要不是持卡人自己的意愿授权的刷卡行为,都属于盗刷。

如果出现被盗刷的情况,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储蓄卡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存款金额;

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偿还因此产生的透支本金和利息。

那么,最关键的问题来了,如何才能证明自己被盗刷了呢,万一是“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骗取银行盗刷赔偿”或“将自己卡片给亲朋使用后悔了,声称自己被盗刷”怎么办,银行不是亏大了吗?

因此,《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确定了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所以,当自己卡片真的被盗刷的时候,持卡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以下证据作为证明:

A、生效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之类,这个比较专业也比较难,因为存在时间先后问题。

B、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比如被盗刷后持卡人马上到附近ATM进行一笔交易,并保留好单据,以证明自己真卡不在盗刷地。

C、交易行为地。交易流水上一般都会有收款方的名称,根据名称可以查询到交易行为地,以此可以证明交易发生地与真卡所在地为异地。

D、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这两项是证明被盗刷情况和金额的重要依据。

E、挂失记录。这就提醒我们在出现盗刷后,需要及时向银行说明并挂失。

F、报警记录。

这些证据中,普通持卡人比较容易获得的是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证明、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挂失记录和报警记录。

所以,当盗刷发生后,持卡人比较适当的做法是:先马上到ATM进行一笔交易,获得交易凭证;接着查询保存或打印自己被盗刷的交易明细和交易通知;再接着联系银行进行挂失处理;最后是报警,获取回执。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新规中同时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持卡人在平时用卡过程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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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信用卡利息、违约金和逾期还款等方面。

《银行卡规定》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银行可以收利息,可以收手续费,也可以收违约金;但是在银行卡合同条款中要说明清楚,并且要跟持卡人解释清楚,确保持卡人知道这回事,而且也同意,不然这一合同条款就无效。

这里需要提醒大伙的是,一般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都会抄写一段“承诺声明”,这意味着你已经知晓和同意银行的费用收取。这一点从法律举证上来说,银行是绝对有利一方的。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这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

所以,在不少案例中,很多持卡人都表示自己接受不了信用卡这么高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认为自己被银行“骗了”。

对于这一点,新规中确定:如果持卡人认为发卡人分期手续费、利息或违约金与自己所获知的情况不同,或者相比其自己的偿还能力过高要求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衡量裁决。

在这一点上,对于持卡人来说有两个提醒:

一是一定要在使用信用卡产品时,对其合同特别是收费条款进行认真深入了解,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向业务员或银行客服进行咨询,必要时录音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二是当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时,若认为银行收费过高或者不合理,一定要收集好相关材料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恶意投资或当前偿还能力确实不足的证据),先与银行沟通,在偿还成本上止损(比如挂账免息或者免息分期之类)。就算和银行谈不拢,到了法院,也能够为自己多些有效申辩的辅助。

毕竟,不得不说,当出现逾期后,信用卡的息费真的超出了正常资金使用所应当承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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