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居老人将300万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新闻一度引起大家热议。

首先,我们先回顾下事件起因:

上海一独居老人,老伴和儿子均已过世,平日受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老人便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小游,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并且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老人妹妹等家属对此产生质疑。

近日,此事迎来了后续报道。老人的妹妹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老人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家属表示后续很可能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看到这里,大家一定也很关心事件的后续发展——

  • 如果家属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能否得到支持?
  • 老人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赠与协议的效力会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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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案情可知,老人属于《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款情形,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人按照顺序承担监护人。

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将代其行使民事权利。换句话说,如果老人的妹妹想要推翻《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其需要先取得老人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后,以老人的名义提起相应诉讼。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意定监护的效力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都会因此而无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意定监护?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是负有赡养、抚养、扶助、保护等义务的,所以意定监护较之法定监护更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通过该条我们可知,遗产的处理是按照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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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结合此次老人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本案中,老人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鉴定结果认定的是老人目前的行为能力,并不能代表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的精神状态及当时的行为能力,所以老人的妹妹认为老人在当时已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还需其他证据证实,仅凭鉴定结果不足以认定老人当时的行为能力。

但因为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随之产生的就是老人需要确定监护人,若意定监护有效,则老人的监护人为小游,小游为老人的法定代理人。

若因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时已无行为能力而导致意定监护无效,则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则老人的妹妹优先于小游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兼法定代理人。

若老人的妹妹成为老人的法定代理人后,其可以代老人行使其权利,可以老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确定《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诉讼。

所以此事最终落点则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老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因此老人妹妹想要否定公证的内容,需要足以推翻公证内容的证据。

此外,即便《遗赠抚养协议》被解除或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小游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则其可要求对其进行补偿。

通过上文,带大家简单的了解了我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遗赠抚养协议等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在关注事件本身时,也能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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