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街道。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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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怀疑其妻与向某某的父亲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起意报复赵某某。2021年2月4日3时许,周某某用毛巾将自己头部、面部遮住,去至向某某住宅院坝,点燃向某某的车牌为川Y*****小汽车后逃离现场。致该小汽车被完全烧毁,失去修复价值。

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19266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为此,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本文综合于:中国检察网、图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