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使用的是挂靠地址,即大多是由工商注册代办提供的仅用于公司注册申请营业执照之用,与企业实际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销售地址等不一致,那此时应如何认定“被告住所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可知,只有在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但对于原告来说,大多很难确定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唯一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被告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根据《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被告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例如查验地址租赁协议、业务合同联系地址、实地核查等。经调查确认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确实不一致的,则应依法移送实际经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届时即不得再以注册地具有公示公信力和原告为善意相对人为由拒绝移送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案例】
2019年3月,李明明与天天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后李明明认为天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因此提起诉讼。起诉时,李明明作为原告就管辖法院的选择犯了愁。
《投资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约定“本协议各方因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应本着公平角度,进行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起诉至甲方(天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按照约定,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天天公司住所地。那么这里的“住所地”应作何理解呢?据查,天天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李明明最终选择了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实际经营地隶属于北京市大兴区”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大兴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其没有管辖权,本案仍应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投资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约定,本协议各方如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起诉至甲方(即天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投资协议》第1页明确记载天天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且该地址也是天天公司的真实注册地址,即使天天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不在注册地,也应当以注册地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应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此,大兴区人民法院特报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由二中院指定管辖。二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应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作出了管辖裁定。本案并非法定管辖,而是适用了协议管辖的约定。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换言之,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
本案为合同纠纷,《投资协议》第九条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故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一方的地址,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而《投资协议》第1页明确记载天天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因此可以推定其为双方确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由其管辖。
综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管辖地,且在合同中载明了与一方实际相关的一个地址(连接点),不管该地址属于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该地址都应视为“所在地”。相应地,所在地法院不应据此移送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协议管辖虽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但也要受到法律限制,不能任意协议管辖法院。
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
四是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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