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非法集资案件刑事立案后,相关人员要不要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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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常收到这样的咨询,我们所在公司和相关的领导已经被刑事立案了,我是否需要去投案自首呢?相信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那些曾经在涉案公司中工作过的人。

首先什么是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包括两个关键因素,第一是主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有一定的具体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的。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1)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2)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3)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在这三种情形下都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前提。在前述三种情形下,应当认定犯罪分子属于主动投案。

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如何选择投案机关?是不是必须到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投案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呢?当然不是。犯罪分子选择的投案机关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自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

实践中,如果刑事立案机关在外地的,犯罪分子可以到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投案,也属于主动投案的情形。

主动投案的表现不仅仅是自己主动投案,也可以是家人、朋友的劝说之下主动到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所以,对于自首的理解,从本质上讲,主要是为了呈现出来犯罪分子的主动和自愿性,同时考虑到办案效率的原则。辩护律师在对是否属于自首的辩护以及认定时将紧紧围绕着主动自愿展开。而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其也应当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以便能够被认定为自首,从而予以从宽处理。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区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种是正常的辩解或者有些细节、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也不能排除其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综上,对于自首,必须具备前述两个因素。

自首的犯罪分子会有什么的从宽情节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而言,因为其职位低、所起作用小的,第一从量刑上可能会予以免除处罚。第二,即使不免除刑事处罚的,在采取的强制措施上也可能会予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