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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打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判?近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双方当事人参加,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听证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9日7时许,安陆某民营医院的外科医生孙某从家中出门,驾驶电动车送8岁女儿上学,行至小区北门附近时,适逢被害人方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此处,方某为错开对面驶来的车辆,故将其车驶停在孙某电动车的后方,孙某因方某停车的位置与电动车距离过近,担心威胁到其女儿的安全故与方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孙某为摆脱方某踢了对方腿部一脚,致使方某摔倒在地。随后,孙某将电动车遗弃在现场并带女儿离开。

方某当天因腰部疼痛而入院治疗,经诊断其椎体因外伤导致粉碎性骨折。后 经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腰部外伤致L3椎体粉碎性骨折其压缩程度超过1/3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4月20日,在办案民警的主持调解下,孙某与被害人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赔偿到位并取得方某的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说明。

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偶发矛盾引起,孙某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并非是出于积极追求将被害人致伤这一后果的,他实施这个行为是在自己情绪一时失控的放任所为,所以他实施这个伤害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大;孙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目前为某医院外科主任,系民营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涉营商的犯罪案件综合犯罪情节,须贯彻“慎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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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代表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孙某也当场表示悔过,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听证人员均同意检察机关对孙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一场公开听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让医生重返工作岗位。检察机关对此案透明化、公开化、人性化的处理,促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又保护了民营企业,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此,听证会全体人员对检察机关公开公正司法办案一致给予了充分肯定。

来源丨安陆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