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昨天转发了一篇判决书《 》,读者纷纷表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并对交警路查勤务产生了困惑——交警到底该不该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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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的确是个难题——追车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可是不追呢?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应当从法条中寻找答案:

交警的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具体工作要求则是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为准绳。

《规范》第一条指出,制定它的目的 有三个:

1、 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

2、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3、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

可见,《规范》考虑到了交警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警察又经常因为该《规范》的存在而陷于罪与非罪的尴尬中) 。

《规范》中关于“追车”有两处规定:

1、应当追缉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2、不能追缉的情形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而这两条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如果明知逃逸车辆“存在治安、刑事案件”,但是又判断认为该车辆不会“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这个时候交警到底是应该追还是不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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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什么是“追缉”?

因为《规范》没有对“缉捕”进行解释说明,我们只能从正常汉语词义角度理解。

在百度汉语中对“追缉” 的解释为 追赶缉拿、追捕逃犯。

而缉的含义是 搜捕、捉拿。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追缉” 包含了“追逐”和“缉捕”两层含义。

那么,怎样区分“追缉”和“追逐”呢?我们先看一段美国警察追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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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关于交警驾驶机动车“追缉”的几点法律问题

视频中美国警察驾驶警车对嫌疑车辆先进行了“尾随追逐”,后进行了“撞击”、“堵截”等行为迫使嫌疑车辆停车,完成了“缉捕”的执法目的——这可以理解为一次完整的“追缉”过程。

而中国警务活动实践中,基本不会出现这类“追缉”。中国警车的普遍陈旧老化、车况不佳,导致警车车速通常低于逃逸车辆,不具备“缉捕”条件。就算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到逃逸车辆,就警车抗撞击能力来说,也没有条件使用“撞击”、“堵截”等现代警务中的汽车缉捕技术。因此,中国警车并不具备“追缉”条件,中国警车的追车行为最多只能称为“追逐”(如果有人非要定性为“追缉”,那一定是在吹牛)。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追不上为什么还要追呢?老编的回答是:凭什么说交警是在追车?交警为观察动态、防止发生交通事故而匀速“尾随”逃逸车辆可不可以?交警在该道路巡逻可不可以?(总不能车辆逃逸方向就成为交警的巡逻禁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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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样判断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

我们知道,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谨性,法条中通常避免出现含糊不清的形容词。但是在《规范》中,对于预判车辆逃逸的标准连用两个形容词“可能”、“严重”,这就严重降低了该法条的可操作性。

试问,作为一名交通警察,在车辆在其面前逃逸的几秒钟内,他该怎样判断出该车辆有没有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威胁?又怎样判断这种威胁是“严重”还是“不严重”?

如果单纯从逻辑假设层面讲,逃逸车辆都有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不论概率有多大),那么对于逃逸车辆都应该追缉。

但如果从工作流程角度讲,交警做出“危险性评估”需要有必要的证据条件支撑,当缺乏必要信息元素时,交警无法“合理”做出该车威胁安全的判断。那么,绝大多数逃逸车辆又不应该追缉。

所以说,第十一条存在的唯一价值就在于方便法官给交警定罪。

3、对闯卡的车辆造能不能追缉?

在“交警不敢追车”的错误认识下,闯卡已经驾驶逃避交警设卡检查的常见做法。因为交警无法判断车辆“将来”是否对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不能满足《规范》第十一条的追缉条件。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交警一律不追车就不会犯错了。因为车辆闯卡的情况又符合《规范》合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及时组织追缉、堵截。”据此,如果闯卡车辆成了交警伤害或财物损坏,那就妥妥地构成了“治安、刑事案件”,交警此时“应当”追缉。

但如果闯卡车辆没有造成人伤财损呢?应该说也是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导向——机动车加大油门闯卡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只要逃逸车辆有加大油门逃逸的行为,交警就“应当”追缉。

呵呵,最大的坑就在这里——追车吧,可能违反第十一条。不追车吧,又有可能违反第二十一条……(从编程角度看,这属于典型的逻辑运算bug)

既然是设计如此玄妙的珍珑棋局,难道就没有破解之法吗?

动力君研究发现,其实《规范》是给大家留有后门的!今天就把研究成果无偿透露给大家:

大家仔细看,第十一条的表述为“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第二十一条却只说“及时组织追缉、堵截”而没有规定方式。那么,是不是交警只要即进行了追缉,又没有“驾驶机动车”,就属于合法?

怎么操作?很简单,交警徒步追缉、乘坐畜力车追缉、乘坐非机动车追缉、驾驶航空器追缉,这不都是“合法”追缉方式吗?

综上所述,当有车辆逃逸时,如果交警即怕追车后“滥用职权”,又担心不追车“玩忽职守”,最聪明的办法就是朝着车辆逃跑方向徒步“追缉”,并记得打开执法记录仪录下“追缉过程”——只要完成好这些“规定动作”,交警也就真的做到了“不负如来不负卿”!

呵呵,感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