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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乐交警在营丘镇古城村与309国道路口,对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身上有酒气,随即民警将驾驶员带至警车内进行酒精检测。
经检测,这名驾驶员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当民警对他的证件信息进行核查时还发现了新的问题。
原来,该车驾驶人武某
于2011年5月31日曾在水库路因酒后驾驶
被交警查处过
此次被查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民警依法对驾驶员武某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进行了罚款10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以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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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被查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将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处罚1000元,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违法当事人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恢复驾驶资格。“再次酒驾”的处罚更为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酒驾”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照的处罚。
在这里,
也要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审核:刘颖
值班主笔:陈语彤
制作:中国交通频道山东
出品:潍坊公安交警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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