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今天,你搬砖了吗?

搬砖路上风雨无阻的你,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然而手中是否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救济?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通过咨询后才获悉双倍工资制度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双倍工资制度,双倍工资制度在实践中又是如何适用的?

一、双倍工资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均规定有双倍工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

(一)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具有持续性,关于仲裁时效起算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

第二种意见主张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意见主张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单独计算。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由此可知,上海市高院根据双倍工资的性质将双倍工资分为两部分,即属于正常劳动报酬的部分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部分,并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这样的方式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在讨论双倍工资制度时,还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关于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如双方劳动合同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仍无法确定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知,上海地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收入。并且,上海地区对确定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方式的规定较为全面、细致,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在实践中运用也较为简单,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作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