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人民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
5月11日16时许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公安局
大同派出所辅警赵志
在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
被一男子驾车冲卡撞倒
又被肇事车辆拖行1600余米
其间还遭到碾压,身负重伤
随后,肇事司机逃离现场
赵志被同事迅速送医抢救
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当天20时28分牺牲
赵志生于1999年
牺牲时只有22岁
他在被肇事车辆拖行时
鞋子脱落,手机被压得粉碎
手上仍紧紧握着警务通
据悉,肇事司机金某才
现已投案自首
经查,金某才因无证驾驶
为逃避检查便驾车冲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友:痛心!一路走好
对于犯罪动机暂不推断,这里简要分析定罪量刑。
从本案情节来看,有点像上海311拖行交警致死案,或者比311案更恶劣一些,比如无证驾驶、拖行距离等情节。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用妨碍公务、交通肇事这些罪名都不足以评价其恶劣程度,或者从理论上讲,也许可以认为是牵连犯,从而择一重罪论处。
那么这个重罪是什么呢?
上海311案最后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了无期徒刑。
可能存在的争议在于:
第一,故意还是过失?自以为本案应当不存在过失的问题,将一个人拖行1600米,你说他没有预计到这样的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我想至少主观上也是放任的态度,那么就应当可以成立故意。
第二,怎样的故意?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需要更详细的情节进行判断。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最高都是死刑。
如果要对比上海311案的话,那个案件我从现在能检索到的信息来看,拖行距离为10米最后判了无期,而本案1600米……
真的很难想象,也不忍去想象死者遭了多大的罪……
其实嫌疑人主观上究竟是怎样的故意,也必然在客观上有所反映。比如说,拖行10米尚可以说是伤害的故意,那拖行1600米的话,恐怕不能认为仅成立伤害的故意了吧?
来源:人民日报,仅供普法参考。
最后,希望嫌疑人得到应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