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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的试点计划,允许行政法官就某些特定问题在全面听证之前提前作出临时初步裁决,或将有利于被诉中国企业获得提前结案的机会。

原标题 | ITC启动加速解决争议的新试点计划

作者 | 冉瑞雪 黄胜 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

编辑 | 布鲁斯

美国时间2021年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颁布了一项新的试点计划,允许行政法官就某些特定问题在全面听证之前提前作出临时初步裁决(interim initial determinations,简称“临时初裁”)。

下文采用问答的方式简要归纳了该试点计划的主要内容、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及给中国企业的初步应对意见。

Q1

该试点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之前试点的百日程序有何区别?

与2013年开始试点并于2018年转正的百日程序类似,该临时初裁试点计划也是为了提前解决337调查中的重要问题,以满足337条款下要求ITC尽早完成337调查的法定要求。

337调查的百日程序始于ITC在2013年6月颁布试点计划,以检验提前审理337调查中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dispositive issues)是否可以降低各方的诉讼成本以及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经过将近5年的试点之后,百日程序的试点计划于2018年正式纳入337调查的程序规则中。根据百日程序相关制度的要求,ITC在337调查立案时可以就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要求行政法官在立案后的100天之内提前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在没有百日程序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裁定通常包含在行政法官的初裁中,此时离立案通常有一年左右。2013年至今,ITC 在11起337调查中启动了百日程序,启动的大部分理由是申请人可能无法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的要求。中国企业之前有通过百日程序迫使申请人在立案一个月之后撤诉的成功先例(例如,牛磺酸337调查案,案号为337-TA-1146)。

与百日程序相比,新出台的试点计划赋予了行政法官更多管理案件的权限。具体来说,是否启动百日程序由ITC来决定,行政法官无权决定是否可启动百日程序,但其有权启动临时初裁试点计划。此外,如下文所述,落入临时初裁试点的问题范围也比百日程序更加宽泛,不限于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

Q2

哪些问题可以落入该试点范围?

ITC指出可以纳入该试点计划的问题应当是(1)可以决定案件成败或者在全面听证之前可以解决重大问题的事项;以及(2)有利于促成和解或者有助于解决当事方的全部争议。ITC列举了可能落入该试点计划的问题,包括是否侵权、专利是否有效、是否有起诉资格以及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等。

Q3

行政法官做出临时初裁的大致流程?

主审案件的行政法官可自由裁量将其认为合适的问题纳入该试点计划,也可以允许当事方就可落入该试点范围的问题提起动议,法官在听取动议之后确定是否启动试点计划。如启动试点计划,行政法官就该问题将全面了解证据事实以及听取各方意见,包括要求各方提交争辩意见以及举行事实听证。该等临时初裁应当至少在全面听证的45天之前做出。

337调查的全面听证通常在立案之后的第9至10个月进行,该等全面听证通常持续3-5天时间,法官在全面听证之后的2-3个月会做出一个涵盖所有问题的最终初步裁决。以专利案件为例,该等最终初步裁决的内容通常包括是否满足管辖权、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涉诉权利要求是否无效、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以及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技术要件等方面的认定。

由于疫情的影响,目前337调查的听证都通过远程的方式进行;因为我国大陆地区特殊的司法主权要求,位于中国大陆的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通常到澳门通过远程方式作证。

Q4

该试点计划出台对案件其他事项的影响?对证据开示有何种影响?

如启动试点计划,行政法官可自由裁量暂停证据开示程序或者案件日程命令中的其他事项。即使在委员会复审临时初裁期间,行政法官也有权自由裁量暂停案件日程命令中的剩余事项。

一个普通的337调查程序通常需要经历事实证据开示、权利要求解释、专家证据开示、开庭前准备、开庭程序、开庭后程序、初步裁决、委员会复审、委员会最终裁决以及总统复审等阶段。该试点计划给予了行政法官就某个特定问题要求各方集中精力先进行相关的证据开示和意见争辩,以实现就该特定问题提前做出裁判,从而避免把所有问题都留在全面听证之后的初步裁决中认定,避免各方以及ITC资源的浪费,提高337调查的效率。

Q5

对临时初裁是否可以请求复审?

当事方对临时初裁不服的,其有权向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如提起复审请求,其应当在临时初裁做出之后8日内提起,对方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意见。委员会通常在临时初裁做出之日起4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并在做出决定复审之后的45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Q6

哪些337调查案件可以适用该试点计划?试点计划的期限?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2021年5月12日之后启动的所有337调查,在此之前启动的调查由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可以适用该等计划。在试点计划实施期间,委员会视进展会调整该计划,并会听取行政法官、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实施两年之后,委员会将对该试点计划做一个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将临时初裁纳入正式制度。

Q7

该试点计划对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有何影响?

因为涉诉337调查的中国企业绝大部分是以被申请人身份参与337调查,与百日程序类似,该试点计划对被诉中国企业来说是较为有利,有利于中国企业就某些特定问题获得提前结案的机会,从而降低了337调查的应诉成本和各方面资源的投入;行政法官自由裁量中止证据开示以及其他案件日程也通常有利于降低中国企业的应诉成本和压力。

例如,如果一个案件被申请人有很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其可以请求行政法官启动该试点计划,由行政法官提前就侵权问题作出认定;此外,该被申请人还可请求行政法官暂停其他问题(例如,无效问题、国内产业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相关的证据开示以及案件日程命令上的其他事项,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应诉的压力和成本,集中精力解决侵权问题。

Q8

对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有何建议?

该试点计划将对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策略产生重大的影响,建议中国企业密切关注该试点计划的进展,在337调查中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该试点计划。337调查的应诉过程中,如发现在侵权、无效、申请人的起诉资格、进口要件、国内产业经济要件、国内产业技术要件等方面发现有很强的抗辩,中国被诉企业可特别留意考虑是否请求行政法官启动该试点计划。例如,如果通过案件早期的证据开示发现申请人在专利的权属上有瑕疵,可考虑请求行政法官启动试点计划,提前解决申请人是否拥有起诉资格的问题。

同时,为了尽早结案以及降低应诉成本和压力,中国企业在应诉策略方面也可以考虑同时结合ITC的其他早期结案制度。例如,对于因申请人无法满足国内产业要件等可能启动百日程序的案件,在申请人提起337调查之后应尽快向ITC请求启动百日程序;即使ITC在立案决定中不予启动百日程序,随着证据开示的进展被申请人可考虑请求行政法官启动该试点计划,由行政法官就该等问题提前做出临时初裁。

(作者注:本文旨在提供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不代表科文顿或其客户的观点或意见,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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