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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5月17日上午9点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某商务楼内,一名女子持刀划伤5人,在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女子控制,并将伤者送医治疗,据了解,受伤5人中,有4人并无大碍,其中1人正在治疗中,女子称自己没有找到想找的人,便持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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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17日下午1点02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1年5月17日9时许,一女子在江苏路某商务楼内持刀划伤5人,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将该女子控制,并将伤者送医治疗,其中4人无大碍,1人正在治疗中,经初步了解,肇事者方某(女,37岁)于5月15日从外省市来沪,自称因情感纠纷于今日上午进入该商务楼某公司寻人未果,后情绪激动持水果刀伤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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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青新闻提醒您:

因为感情纠纷,寻人未果后做出伤及无辜的行为,这种行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在本案中,共有5人受伤,其中4人并无大碍,1人正在治疗中,所以,在伤情上无法判定造成了什么伤情,究竟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需要警方进一步通报。

如果造成了一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该女子对5名伤者造成的损害仅为轻微伤,但也不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其因情感纠纷,寻人未果后便捅伤无辜人,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且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均属于本罪的情节恶劣行为,对此,需要按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女子的做法令人疑惑,不知是否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