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是许多征拆案件中都会涉及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到实际居住使用者能否获得补偿利益。2017年6月北京市住建委在《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做出了明确: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将这一规定中的条件展开如下:

1.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者死亡;

2.拟变更的承租人须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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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变更的承租人须已在此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4.拟变更的承租人须无其他住房;

5.拟变更的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公房承租合同;

6.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此无异议。

不符合上述变更承租人条件,在征拆、腾退时未依法获取公房承租人身份的被拆迁人,将无法享受公房承租人所应享有的拆迁补偿待遇。补偿、腾退协议将由房屋产权人与拆迁方签订,这部分实际居住者的补偿安置需求将可能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