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酒文化一直是中国的独有味道,饭局谈生意无酒不欢似乎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的必然选择。喝酒本身没有错,适当的饮酒可以解压,但是喝酒如果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际手段,那么此时因为饮酒引发的问题就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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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周口,男子与朋友谈生意,40小时内喝4场酒后身亡。照片中显示明显喝多程某做一个项目,便在酒局上一直劝酒,监控画面显示,当时程某的状态不佳,下楼时还摔了一跤。

那么,如果真的如家属所说,程某的死亡是因为他人劝酒的话,那么此时劝酒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显示,全国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均出现了劝酒致人伤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并且多数判决要求劝酒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劝酒人已经最大程度上尽到注意义务。

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所有由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中,37%来自河南省。发生此类民事纠纷较多的其他省级行政区划还有上海市(9%)、山东省(6%)、甘肃省(6%)、江苏省(5%)、浙江省(5%)和广西自治区(4%)。

在本案中,首先我们要明确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对自身行为有着较为清楚的认知和完全的自由支配能力,虽然劝酒者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悲剧的发生程某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是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再次,劝酒人承担的是提醒、劝解、照顾和注意义务。从法律责任的分担来看,劝酒人通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其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劝酒人和共饮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除了一般的劝酒行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恶意劝酒的案子,针对此种情况,劝酒者主观上有明显恶意劝酒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情形无疑需要承当更重的民事责任。同时,劝酒行为也会引发刑事案件,比如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甚至有些人因为“酒壮熊人胆”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杀害他人等。

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本案应该由程某承担主要责任,劝酒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果需要进一步细分,此时需要对于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来确定死亡的具体原因即明确程某的死亡究竟是饮酒而造成的还是自身疾病猝死?明确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劝酒者是否对于程某进行了护送等注意义务等问题。

生意场上很多人都是无酒不欢,但是凡事都应该有度。工作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酒只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选项。所以,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酒局都应该把握好尺度,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