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初实行计划生育那一代的成长,一批批独生子女开始要担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在高速发展的社会所带来的压力下,身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似乎成了一个沉重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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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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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是一个家庭需要做的长期生活规划,越早开始规划,在面对时就越不容易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况。“子欲养而亲不在”,不要在失去后才追悔莫及。在养老面前,摆在首位的应该是珍惜,总之,独生子女养老时代,如何赡养老人,是一个发人深思的伦理课题,也是一个社会难题。对此,不仅政府要未雨绸缪,早思考、早行动,独生子女也要尽到义务,努力工作,提升自己技能,提高收入,才能让父母生活得好一点。一方面要保证老人衣食无忧,另一方面要对老人尽“精神赡养”义务。让老人健康长寿并且充实快乐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