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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月17日,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饿了么”被罚款50万元。处罚原因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被依法行政处罚50万元。

据了解,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对外从事外卖订餐和跑腿代购平台“饿了么”(包括互联网网站,网址:www.ele.me,以及移动应用 APP“饿了么”)的运营管理,为各类入网经营者提供线上外卖订餐、跑腿代购服务。

2020 年 8 月 18 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市 民 举 报 ( 编 号 :3100000000000202008170902),反映:饿了么外卖平台在其 APP 首页上展示了“1 折囤券”的宣传,但是专区推广的商家和代金 券,价格并不是 1 折。该局根据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在“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存在所述活动的宣传,其宣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于 2020 年 09 月 07 日,经审批对其立案调查。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组织开展“1 折囤券”促销活动,该活动由当事人发起和实施,当事人通过其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饿了么”平台内符合活动条件的抵用券集合在“1 折囤券”页面内,用户点击后,活动专区内容页内的抵用券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展示的抵用券并非全部 符合1折优惠,与宣称的折扣促销幅度不一致,故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商户发布的抵用券集中呈现,没有向他人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产生任何利润, 故无违法所得。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组织开展“五折 专区”促销活动,该活动由当事人发起和实施,当事人通过其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饿了么”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商品集合在“五折专区”页面内,用户点击后,活动专区内容页内的商品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展示的商品并非全部符合 5 折优惠,与宣称的折扣促销幅度不一致,故当事人存在违法行 为。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的产品工具将商户发布的优惠商品集中呈现,没有向他人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产生任何利润,故无违法所得。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该局先后收到投诉举报及全国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平台经营者的线索移送。经核实,当事人对62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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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述,因其所在集团内部进行业务整合,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人员调动频繁, 其确实存在未依法履行入网审核义务的行为。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经营情况为亏损,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单位线索移送、相关投诉举报件、上海拉扎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

监管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1〕072020000477 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该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其经营的“饿了么”平台上开展促销活动,当事人利用其自行开发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集合到相应的活动专区内,并使用“1 折”、“五折” 的明确的折扣促销幅度的宣传用语,消费者通过正常操作进入该活动专区内浏览,活动专区内的商品或服务均明示价格和折扣促销幅度,但呈现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不同于当事人所宣称的折扣幅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 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因当事人上述同一项违法行为中,涉及 5 项以上商品或者服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财产受损,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证照,导致资质不全的食品经营者得以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上线,从事餐饮外卖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证照,导致资质不全食品经营单位得以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上线,从事餐饮外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曾作出《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44 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尽入网审核义务的行为作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 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 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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