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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经济法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政策》

1931年12月1曰,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项英、周以栗等7人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签署颁布的《经济政策》,是“为着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发展,工农革命联盟的巩固”,“作为目前苏维埃经济政策的依据”,经由一苏大制定的。它包括“工业方面”、“商业方面”、“财政与税则”及“市政方面”的各项原则规定。

工业方面规定:“为保障完全独立的苏维埃政府,将操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实行国有(租界、海关、银行、铁路、船业、矿山、工厂等)。在目前,允许外国某些企业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8小时工作制,及其他各种条例。如这些企业主违反这些条例,实行怠工,关闭企业或干涉苏维埃政府的内政,拥护反革命,则必须立即没收作为国有。”对民族资本家的企业和手工业,“尚不实行国有,但由工厂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由工人监督生产”。苏维埃“竭力促进工业的发展”,“特别注意保障供给红军的一切企业的发展”。

在商业方面,“苏维埃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苏维埃必须严禁商人的投机以抬高价格”。“必须竭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和发展”,“必须提倡公共仓库,积累粮食,以便实行廉价供给与接济”。

在财政方面,宣布取消一切国民党军阀政府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取消过去一切高利贷的各种债务,严禁预征或债务的奴役;开办工农银行,实行统一货币,对私人银行、钱庄派代表监督,禁止他们实行反革命活动的一切企图。

在市政方面,“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和财产,这些房屋应交给工人、苦力学徒居住”。“城市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办法,改良贫苦人们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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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瑞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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