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在上海江苏路某商务楼内,一女子持刀划伤5人。民警迅速到场,将该女子控制,并将伤者送医治疗。受伤5人中,4人无大碍,1人正在治疗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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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女子持刀伤人的行为,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5人受伤、1人还在治疗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满足《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2009年7月,郭某某为泄愤报复,携带事先准备的一把菜刀,当受害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上班路经该处时,郭某某向郑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在遭到郑某某当场拒绝后,郭某某即持刀砍中受害人的头部和手臂。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般来讲,故意伤害有从轻、减轻情节,比如其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自首的等等,符合一定标准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也就说该女子有悔罪情节,也不排除从轻处罚的可能。但如果本案中的女子,存在精神疾病,并且是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捅伤5人,那么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但如其在捅人时,精神正常,则应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且其持刀捅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该女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持刀进入商务大厦,说明大厦方也没有对进入的人员进行足够的检查,是因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才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出现。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事件中该商务大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调查。

总之,不论有什么问题,都需要冷静处理。双方尽量先沟通解决,沟通不成,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不理智,并波及了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