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酒店员工在工作日于宿舍中休息时非正常死亡,这究竟算不算工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认为不是。为此,家属和酒店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来裁定了。那这究竟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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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向前进系南昌市某餐厅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2014年5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发现在宿舍死亡,经公安机关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

根据工友证言,证实向前进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请假。向前进事发当日请假临时回单位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

2014年7月22日,向前进家属向南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论:属于工伤!南昌市人社局经调查取证于同年10月8日作出092号工伤认定,认定向前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

南昌市某餐厅不服该工伤认定,于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20号复议决定,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予以撤销原工伤认定。

得此消息,向前进家属不服,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老王在宿舍死亡应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可视为工伤。

南昌市政府、南昌市某餐厅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昌市某餐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再审裁定: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南昌市某餐厅再审申请!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向前进的“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关于向前进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职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职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公司的员工刘某、张某关于向前进当天请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证言内容是一致的。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公司的员工刘某、张某关于向前进当天请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证言内容是一致的。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证言均证实向前进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请假。向前进事发当日请假临时回单位宿舍休息。向前进死亡的地点为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向前进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向前进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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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终审法院认为,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