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夫妻之间

既有“共同财产”

也有“共同债务”

若夫妻一方所借的款项属于“共同债务”的

另一方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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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江苏这位女子

离婚一年后

得知前夫被追债

竟速速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女儿

但还是被起诉恶意转移财产……

事情是这样的,陈女士与胡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5月27日结婚,2008年1月25日登记离婚,2010年8月28日双方复婚,2016年4月11日再次办理离婚登记,二人育有一女小翠。2013年3月13日,孔某及案外人金某将持有的瓷业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胡先生,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2015年4月7日,胡先生向孔某、金某分别出具100万元的欠条,承诺于2017年3月12日前还清,该瓷业有限公司为之连带担保。但是因胡先生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2017年5月,孔某、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陈某及瓷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某房屋及配套车库产权赠与女儿所有,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该房屋两人共有。

法院认为:

首先,上述债务发生在胡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女士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陈女士将案涉房屋赠与第三人,会对原告孔某造成损害。由于陈女士陈述其与胡先生均无其他财产,被告应就保证人某瓷业有限公司可足额履行担保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陈女士虽主张胡先生享有江西盛源瓷业有限公司70%的股份,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该公司负债较多,被告陈女士又未对该公司具有足额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陈女士无偿转让案涉房产无疑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最终,法院判决孔某主张撤销权成立,撤销被告陈女士于2017年6月19日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