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庭与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的定罪权力的授予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是否定罪的权利由法官裁决,律师只要提供其证据并有基本的辩论能力,大体就不会出现什么不合规的问题。且要注意的是,如今社会的法律体系其实由国家主导的,我们经常探讨的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其实都是欧美国家诞生的。

我们一直沿用数千年的中华法系,早就已经败下阵来,甚至成为历史。所以对于清政府时期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让我们匪夷所思,甚至的一些条约还出现了西方国家强调清政府必须保证本国国民的身份权利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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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刻意回避,所以我们并不知道清政府在当时是怎么处理的,不过也略有耳闻,那就是没有人性。而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虽然法律体系不同,但总体上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是有的。我们讨论一下为什么英美体系能够把判决权利交给有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

其中有一个概念是,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可能没有办法理解或者是忽视的,那就是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他并没有直接判决是否有罪的问题,他主要判决的是律师所提供的罪行指控是否成立,概念是不同的,罪行是否成立是由陪审团裁决的,而这个人是否有罪是由法官裁决的。

在我们看来,这很混乱,但是在英美法律体系之下,这很明确。因为这一个罪名是否成立,主要是根源于人们人性当中对于善恶的基本评价,只要你是一个正常人,有着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常识,你就有权利也有资格作为陪审团成员去分析,并且最终决定这个罪行的指控是否成立。

当陪审团成员否定了这个罪行指控的时候,律师还可以提出与这个案件有关的有一定事实和证据基础的其他罪行的指控。 而只有当罪行指控成立之后,接下来才是法官的事儿。分析这一个成立的罪行指控在具体案件当中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是否是主要因素,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内部有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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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两者之间是没有什么矛盾的,很多人由于不知道净瞎说,瞎理解,觉得英美的陪审团就是能够在法庭上判决有没有罪,完全是不搭边儿的外行所说出的话。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由民众当家作主,自己作为这个社会的主人,维护或者是使用社会规则的一个绝佳体现。

更是要说出的事实是,在英美海洋法系的国家是没有法律空子可以钻的,因为除了宪法之外,这些国家并没有成文的条例,压根儿就没有法律控制的概念。钻空子尤其是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只发生在大陆法系,因为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却不能够尽显整个社会的所有结构。对于国家来讲,每一次法律的诉讼都是独特的,都是特殊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些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因为两个即便都是强奸的案子,其发生的诱因,当事人的基本状态也是不同的,所以必须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为了能够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除了法官判决法庭罪名之外,还需要陪审团在之前决定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为这个社会增加了一层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法律保护,不是所谓司法权利的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