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湖南省邵阳武冈市的潘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云南省文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文章素材来源:云南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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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法院判决潘某支付陆某28万元,2017年陆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潘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法院对潘某司法拘留15日,潘某仍然没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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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潘某在2017年8月收到工厂拆迁补助款18万元,潘某支付了工人工资9万元,其余的钱支付了厂房租金。

但是工厂赚的钱潘某也没有偿还给陆某,而是还给了其他人。潘某认为,自己把拆迁款都用于了工人工资和工厂的生产,也没有高消费,不构成犯罪。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形下,因拒不执行行为被采取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即构成本罪。最终潘某被云南省文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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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在某社交媒体上一位曾担任前执行法官的网友执行君对法院的判定构成犯罪这样解释:潘某被人民法院拘留后收到了拆迁款18万元仍没有履行判决,虽然潘某供述这些钱用于了工人工资和工厂的生产经营。

但从法律规定来看,潘某应该优先偿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并申请执行的债务。工人工资该不该付?该付,但是这些工资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确定,从执行的角度看,都不是优先的。

同时,潘某的工厂赚的钱也没有支付陆某,而是还给了其他人。那么潘某以及类似的被执行人该怎么做呢?案件又给我们什么启示呢?第一潘某完全可以主动向法院报告有这笔收入,同时说明拖欠工人工资,毕竟这笔钱是工厂拆迁费用,工人也应该分到工资。相信不管是法院和陆某,都会考虑到工人的实际,在案款分配时照顾到工人工资。

第二潘某及潘某工厂赚的钱,应当优先偿还法院的执行案件。很多朋友认为,还谁不是还,他还跑到法院执行我,我就还他,这恐怕是大错特错,大家记住要优先!!!你还那些没有到法院执行的欠款,而不还法院的执行案件,你就已经涉嫌拒执犯罪了。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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