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业主咨询律师说,物业不仅擅自在电梯间设置电子广告牌,还利用业主共用的一楼大厅开设小商店出售商品。

建议向所在区房管局或住建部门发送书面查处材料(朝阳和海淀均为房管局负责,其他区县为住建部门负责)并要求书面答复。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物业公司存在此行为,行政机关会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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