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史振荣和李春杰多次伙同冯某1红、贾某、张某2、马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稷山县三交村盗掘古墓葬,并将盗得的文物进行出售,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史振荣、李春杰伙同冯四红、贾张虎、张海俊等人携带扎杆、探杆等盗墓工具将位于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刘德荣家地里的一处古墓葬挖掘,盗得一对青铜瓶、一对青铜会、一个青铜胭脂盒等物品。冯某1红将所盗赃物以1.8万元的价格通过董某1出售给祁某,祁某分给董某11500元,冯某1红、史振荣、李春杰等人将所得赃款予以平分,每人分得3600元。

2.2016年年初,被告人史振荣、李春杰伙同冯某1红、贾某、张某2等人再次携带盗墓工具将位于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段贵堂家地里的一座古墓葬进行了盗挖。冯某1红将盗来的两个青铜鼎、两个青铜斗、九个编钟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五人平分,每人分得56000元。

3.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春杰伙同冯四红、贾张虎、张海俊、马三娃等人携带扎杆、探杆等盗墓工具将位于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段冬庆家地里的一处古墓葬挖掘,并将所盗的一对青铜卧牛墩、一对青铜瓶、一个铜镜等物品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所得赃款予以平分,每人分得2万元。

4.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史振荣、李春杰伙同冯四红、贾张虎、张海俊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到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南段永杰家地里的一处古墓葬进行了盗掘,并将盗来的一个青铜鼎、两条玉龙、三、四个玉币、十来颗水晶珠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和张某1。所得赃款予以平分,每人分得36000元。

5.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史振荣、李春杰伙同冯四红、贾张虎、张海俊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将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刘德荣家地里的一处古墓葬进行了盗挖,并将盗来的一对狩猎级青铜壶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身份不详)。所得赃款予以平分,每人分得24万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史振荣、李春杰伙同冯四红、贾张虎、张海俊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将位于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段明建家地里的一处古墓葬挖掘。盗来的文物青铜甗、青铜剑、青铜戈、青铜斧头、青铜环等分别藏于冯某1红、贾某家里,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上述被盗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均属于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冯某1红家扣押盗墓工具头灯3个、带灯小工具箱1个、铁锹2把、绑布2卷、木棍4根、铁铲1把、扎杆4根、铁斧1把;从冯某1红处共扣押疑似文物62件,经鉴定,其中青铜壶残片(4片)为西周三级文物,7件龙纹玉片为战国三级文物,24件金属器为一般文物,13件玉石器为一般文物,7件陶瓷器为一般文物,其余10件为现代仿品;从贾某处共扣押疑似文物121件,经鉴定,其中1件青铜鬲为西周二级文物,3件青铜戈为西周三级文物,1件双环耳青铜甑为东周三级文物,95件金属器为一般文物,3件玉石器为一般文物,其余18件为现代仿品;从被告人李春杰处共扣押疑似文物60件,经山西博物院鉴定,其中有一般文物51件、非文物9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稷山的四红手中买过文物。大概2012年的时候,我听说他是挖墓的,我是买卖文物的,就想跟他接触,在他跟前买点出土的文物,就这样我们认识的。我在四红手中买了两三个青铜鼎、一对青铜瓶、一把青铜剑、一对玉龙、一对玛瑙龙、十几颗玛瑙水晶珠、一个瓦斗、还有平时一些小件玉器、玉片、珠子、玉管等物品。第一次大概是在2012年或2013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我记得我和红涛不知道是开车还是骑摩托去冯某1红家了。当时买了两三个碗,花了好像800元,现金交易,红涛支付的。第二次好像是在第一次之后的两三个月后的一天早上,我一个人不知道是骑摩托还是开车去冯某1红家,看到一堆青铜器,主要有破的不像样的烂鼎、破裂的青铜瓶等,我就给红涛打电话说了下情况,冯某1红要价太高,红涛说那就不要了,这次就没有买东西。大概又过了两三个月,冯某1红给我说这次出了一个鼎,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和张某1开车去了冯某1红家。当时我们谈好的成交价是10万元左右,钱是现金支付,当天好像给了5万元,我们谈成后就走了,直接去了红涛在侯马开的古玩店,鼎由红涛出售。剩余的5万元好像是在第二天我送到冯某1红家了。这个鼎我记得红涛把卖了,卖了12万元左右,赚了两万的差价,我跟红涛平分了。第三次过了多长时间我不记得了,这次他盗出的有碎玉片、玛瑙珠珠、水晶珠珠。他给我说了后,我就到他家看去了。当时我们谈的成交价是7000元,直接给的现金,这次好像是2013年或2014年的事。第四回买的时间什么我不记得了,因为我去他家买的东西比较多。我记得还有一次,他给我打电话说出好东西了,叫我过去看,我就骑摩托去了。在他家里,我见有出土的一个青铜鼎、两条一对玉龙、两个一对玉管、水晶珠、玛瑙珠等。玉器总价是十七八万。这次总共价格是二十七八万元。这是我和红涛过去买的,钱是给的现金,第一天给了十七八万元,后边的少了个整数10万元。我们拿着东西去了侯马红涛古玩店里,把这些东西放到那儿由红涛卖去了,我就回家了。之后我就把尾款给冯某1红送过去了。鼎我们赚了一两万元,玉器赔了,反正总体算下来这次好像不赚钱。在冯某1红家交易的时候,就是我们三个人。我记得这是2016年前半年的事,因为后来冯某1红给我拍了一张青铜瓶的照片,让我看下能卖多少钱,我看这东西不错,就跟他说这东西能值百八十万,让我找买家,我给他建议把价格抬高点,事后给我点好处费,我就让他出价二三百万。结果他要价太高,把我介绍的那个人吓跑了,这次的买卖就没有谈成,所以我对这个时间点记得就比较准确。在2016年之前,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还从冯某1红跟前买过一些小件。有一次从冯某1红跟前买过一个青铜瓶,一个青铜盘,青铜瓶成交价一万元左右,青铜盘不到两千元左右,这次是我一个人过去冯某1红家买的,现金交易。买下以后在我家住的南房中间有个土窑放着。我在他跟前还买过一把青铜剑,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只是单独买了一把青铜剑,当时跟他谈的成交价是四五千元左右,我一个人去冯某1红家买的,现金交易。后来我在侯马古玩市场以五千左右卖了,我从中赚了一千左右。剩下的就是在他跟前买些小件,其中包括古钱币,小铜鱼等。我收下的文物都是张某1把卖了。我买卖文物有记录,在笔记本上记着,有我记的,有我媳杨宝英记的。

2.张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杨某在稷山人购买的两个青铜鼎第一个是10万元买的,这个鼎卖给了“小虎”卖了12万元,我和杨某每人分了1万;第二个鼎是15万,连玉管一共掏了18万,玉管是3万,卖了给“月娃”,我记得卖了19.5万,挣了1.5万,给我分了5000元。

3.董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清河镇清河村“四娃”和新绛县阳王镇北池村“三儿”家里收过一些文物。第一次是2014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骑着摩托车转村收古玩收到清河村“四娃”家巷子口的时候,“四娃”把我挡住问我收什么东西,我说只要是古货就什么都收,他说他家有一些古货看我要不要,我就让他把东西拿出来看看。我在他家巷子口等着,他回家拿了一些古货出来给我看,有一个青铜方章和四块石片,我看了一下是古货就问他卖多少钱,他说要1000元,我俩讨价还价了一会,最后我给了他500元把这几样东西全部收下了。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5月份,我收古玩收到清河村的时候,顺便去“四娃”家里想看一下他家里还有没有古货。我到他家后问他有没有古货,他说有,我坐在他家北房客厅等着,他出去拿了一把青铜剑和四块鱼状的青铜片,其中有一块鱼状青铜片是破的,这几件东西他要1500元,最后我俩经过讨价还价,我给了他800元把这些东西全部买下了。(出示被告人冯某1红的户籍证明)这个人就是我说的“四娃”。另外我还介绍临汾市的祁某在他跟前买过一次东西。2015年10月份,我收古玩路过清河村的时候去了“四娃”家里,我问他有没有东西卖,他从他家北房客厅沙发旁边拿出来几件东西,分别是两个青铜瓶、一个青铜鼎、一个青铜颐、两个青铜车轴、两个“7”字形马脸青铜片,我问他这几样东西总共多少钱,他说2.5万元,我俩经过协商,最后说好1.8万元。我给“四娃”说“我没有这么多钱,我给你联系一个买家,我从中拿点好处费”,他同意后我便给祁某打电话,我在电话里给祁某介绍了两个青铜瓶、一个青铜鼎、一个青铜颐、两个青铜车轴的情况,没有说两个“7”字形马脸青铜片的情况,并说了除两个“7”字形马脸青铜片外的几样东西总共1.8万元。祁某听我说完后觉得可以,并说他马上赶过来,我让他进了清河村后顺着街道一直往南走,我在路边等他。打完电话后,我给“四娃”说“买家马上过来,价钱就是刚才咱们谈的1.8万元,这两个马脸状青铜片我自己拿走了,其他几样东西总共1.8万元,你不要给那个买家说”。过了两个小时左右,祁某一个人开着一辆浅黄色QQ车来到清河村南边街上,我们俩接头后一起去了“四娃”家的巷子口,我让祁某在巷子口等着,我一个人去“四娃”家里把两个青铜瓶、一个青铜鼎、一个青铜颐、两个青铜车轴全部拿出来让祁某看,他看完后说可以,就把1.8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又去“四娃”家里把钱给了“四娃”。从“四娃”家里出来后,祁某在他的车上等我,我上车后给祁某说“这次的东西不太好,你给我1500元就行了”,说完后祁某直接给了我1500元,然后我下车,祁某也开车回曲沃县了。我觉得这几件东西应该是出土文物,至于哪里出土的,什么时间出土的我就不清楚了。祁某在车上给我的1500元,这是古玩行的行规,交易成功后买方需要给介绍人支付10%的好处费,祁某应该给我1800元,我让他给1500元就算了。我记得祁某好像是没有进去冯某1红家里面。冯某1红送我从他家出来的时候见了祁某,祁某在门口站着。当时祁海军开的是一辆黄颜色的小车,是两厢车,看上去像QQ车,但是我不认识车的品牌,是不是QQ车我不敢确定。(出示3张祁某的牌号“晋L×××××”雪佛兰乐驰车照片)照片上的车就是祁某来冯某1红家买青铜器时开的车。

作者/来源:河东街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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