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这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一顿猛操作,公司吃了个大亏。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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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朱某某到公司工作,双方曾于2009年9月26日、2011年9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朱某某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共计约6.5万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朱某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朱某某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朱某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朱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并驳回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被告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朱某某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双方对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朱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向朱某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朱某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朱某某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朱某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朱某某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朱某某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