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本质上只是做了连接的科技创新,并没有做金融的创新,甚至还是金融的退步。让传统的令人深恶痛绝的高利贷,披了一个创新的外衣,重新毒害普通民众的生活。让庞氏骗局堂而皇之的可以去登广告,可以找明星代言,可以鼓吹变成了所以扶持创新。同时这些P2P的平台还使用了类似于传销的手段,让出借人变成了他们的营销人员,利用互联网的营销推广手段,将传销体系还建立了起来。这些实质性的根本分析和性质定位辨明之后,谁还认为它是个金融创新呢?

金融业务缺失监管就会变成庞氏骗局。我们看到绝大多数的P2P都存在着,发新标来兑付到期老标的行为,表面上是看到了所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实质就是因为老标的资产被占用,被挪用,被挥霍,被转移,所以没有资金可以兑付,只能靠发新的标进行遮盖延缓,这就是庞氏骗局的最主要特征。仅仅这一点就可以将这些P2P平台的实控人、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目前大多数暴雷的P2P平台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定性的,其实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最轻的处罚。因为如果定性为庞氏骗局的话,那么他们真正的定罪标准应该是诈骗罪,而且是金融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这么看来,是不是他们已经苟存了性命呢?

那么出借人的那些款项都流向何处呢?其实要么对平台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刮分,要么投向了平台人自己控制的各类资产,要么就是被挥霍掉了,这一切都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那些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因为惧怕于死刑,而去愿意积极退赔赃款呢?出借人的回款比例会不会更高呢?答案也是不言而喻的。

现在银保监会已经宣布,全国所有的P2P平台都已经停业,也就意味着在这一伪金融创新的行业正式谢幕。那么后续是不是应该进入到追责阶段?从这个行业的兴旺发达中获取过利益的相关人及相关公司,是不是要退赔相关款项还给出借人呢?例如代言的明星是不是要退出代言费?那些相关合作的公司是不是要退回利润?所有业务员是不是应该退回提成?还有针对举报处置不力的一些部门,是不是也要适当问责呢?

一地鸡毛,最终的损失承担者绝不应该是出借者。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判断逻辑。希望可以给那些出借人以更多的希望,协助他们在未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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