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因篇幅和内容主次的原因,云头条编辑过程中有删减;此案2020年6月宣判,2020年12月裁决结果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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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荣泉,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徒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5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年轻时的冷荣泉(来源:新浪财经)

冷荣泉的从业经历一直与通讯行业相关,他1977年毕业于南京邮电学院有线系电话自动交换专业,之后到北京长途电信学校教书。之后,他在北京市长途电话局工作了12年,在北京市长途电话局升到了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副总工程师等。1996年,他出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0年4月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冷荣泉也是组建中国网通集团的元老人物。2002年,他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2004年7月,兼任中国网通(集团)香港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4年10月,冷荣泉再回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9年4月他卸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只保留中国电信总工程师、北京研究院院长的兼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一)1999年初,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副局长、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中标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北京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新建工程供货合同,上海国际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和广州国际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提供帮助。2001年,冷荣泉通过其弟冷某1,以签订虚假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的名义,收受该公司副总裁张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2.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冷荣泉供述,爱立信(中国)公司的张某1因参与国际交换机项目招标,让其推荐代理。其时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副局长,分管技术部等工作。采购设备进入招投标后,需要经过办公会讨论,其作为副局长参加讨论。其让爱立信公司报好价格,再找其弟冷某1谈代理的事。其事先将此事告诉冷某1。几天后,冷某1说与张某1见面签了代理协议,代理费是80万美元。这个项目爱立信(中国)公司中标了,其当时参与决策是表示同意的。事后冷某1对其说张某1将钱交给了自己,其让冷某1保管。2015年3月,其让冷某1找张某1核实该笔钱的情况,冷某1问过后说钱是通过香港一家中介公司汇入的冷某1银行卡里。2013年其买保险时向冷某1要了50万美元。

2、证人张某1证言,1998年下半年其任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北方区总经理,其按总裁杨迈指示找到冷荣泉,说爱立信公司参与了电信总局的国际交换机项目,公司对此特别重视,请冷荣泉帮忙,好处费会以代理费名义支付。冷荣泉答应后让其找冷某1谈代理费的事,并说让其降价才有机会中标。冷荣泉时任电信总局副局长,分管技术工作,是国际交换机方面的技术权威,而且是电信总局采购决策会的主要成员。其按冷荣泉安排找到冷某1,说通常代理费标准是合同额的5%,这个合同非常重要,按合同额7%确定代理费。其通过香港爱立信公司亚太区总部,找到爱立信公司专门成立的行贿公司,负责人提出,冷某1不能为美国和瑞典公民,要控制一家海外公司。其通过电话与冷某1确认后,拿了代理协议,该协议是全英文的制式协议,其找到冷某1签字,并让他填写了他在香港公司的名称及账户,又将协议送回总部。冷某1的公司没有代理行为,是以代理费的名义给冷荣泉的好处费。签完协议后,爱立信公司与电信总局签订了国际交换机设备采购合同。2001年下半年,工程验收后,给了冷荣泉80万美元的好处费。出示(北京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新建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1;广州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5;上海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3)这三份合同,是找冷荣泉帮忙签订的国际交换机采购合同。三份合同的总金额是人民币10199.3959万元。爱立信公司是按照总金额的7%左右给的冷荣泉80万美元

3、证人冷某1证言,1999年上半年,其兄冷荣泉说爱立信公司的张某1有事要谈。几天后,张某1与其见面说爱立信公司与邮电总局签订国际交换机合同的事,并说通过代理费的形式给冷荣泉好处费。其表示冷荣泉已经交代好。张某1说按合同额的7%给付代理费。过了几天,张某1打电话确认其在香港有离岸公司,并且不是美国和瑞典公民后,将一份英文格式化的代理合同交给其,其签字盖章后交给张某1。该协议并未履行。爱立信公司与邮电总局项目合同实施后,2001年爱立信公司指定的离岸公司分几次给其容晖国际有限公司账号打入80万美元,其告诉冷荣泉钱已到账。从中其没有任何好处,只是利用其境外的离岸公司帮助冷荣泉收取好处费。2013年冷荣泉买保险时,给冷荣泉转款50万美元。余下的钱都在香港缴纳了各种税和其他费用。2015年3月,冷荣泉接受调查后,让其找张某1核实这笔钱的情况及应对措施,其核实后告诉冷荣泉,张某1说钱是从爱立信公司指定的一家专门从事贿赂的离岸公司账户汇入的,而且时间久远。

4、证人姚某证言,2015年3月,冷荣泉被调查后,冷某1交给其两份冷荣泉购买的汇丰银行的保险单及一些银行单据。

5、汇丰银行保险单两份及汇丰银行卓越理财结单、查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冷荣泉购买保险及支付保费的情况。对该两份保单依法予以扣押;另证明冷某1账户于支出50万美元,存入冷荣泉账户。

6、证人陆某证言证明,1997年其与冷某1在香港成立了容晖国际有限公司。1999年冷某1说过,他需要通过容晖公司走账,具体什么业务、金额多少没说,其没拿中介费。

7、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当时中国邮电总局的国际交换机项目可以选择上海贝尔公司或爱立信公司,具体采用哪家公司生产的设备,会由当时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采购决策委员会和两家公司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再确定与哪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冷荣泉。

8、证人裴某、关某、张某2、韩某均为冷荣泉在电信总局的同事,上述证人所证内容与高某1证言内容一致。

9、信息产业部《关于上海国际交换设备扩容一万路端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广州国际交换设备扩容一万路端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北京扩建一万路端国际长途交换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北京建设一万路端国际长途交换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等书证证明,上述工程商务代理均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10、邮电部电信总局传真电报证明,关于组织1998年国际长途交换设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通知,拟于在上海召开京、沪、穗国际长途交换设备工程的可研究审查会。日期为。在电报的签批、盖章栏有冷荣泉签字。

11、上海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合同、广州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合同、北京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新建工程合同等书证证明,三份合同均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与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签订时间均为。上述合同经张某1、裴某、张某2确认系涉案的三份合同。

12、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证明信载,张某1,前爱立信员工,曾于至在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二)2002年8月,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南方骨干数据网补网工程中定向选用该公司ATM设备提供帮助。2003年10月,冷荣泉通过其弟冷某1,以签订虚假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销售总监高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111.81005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5.4965万元)。

(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维保业务、设备采购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2010年春节期间,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1给予的2万元购物卡和人民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万元。

(四)2008年1月,被告人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国立开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部分广告业务、宣传推广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郭某2给予的价值13万元的商通卡;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冷荣泉按照其与郭某2事先的约定,先后5次收受郭某2给予的价值7万元的商通卡及郭某2为其女儿结婚支付的婚礼部分费用13.84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8476万元。

(五)2009年,被告人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扩大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业务量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沈某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3年,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扩大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重庆分公司业务量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沈某1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0万元。

公诉机关下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冷荣泉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10016.5561万元,其中,冷荣泉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8603.131万元; 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1413.4251万元。 冷荣泉及其家庭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来源的折合人民币5434.1403万元,其中冷荣泉及家庭合法收入共计折合人民币2833.7235万元; 冷荣泉受贿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5041万元; 冷荣泉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人民币600万元; 来源不合法但不能认定受贿罪的违纪所得共计人民币33.9127万元; 冷荣泉个人保管金凤凰咨询中心管理费323万元。 冷荣泉尚有折合人民币4582.415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裁决

冷荣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643.50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冷荣泉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冷荣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冷荣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赃款均已全部扣缴在案。根据冷荣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冷荣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对冷荣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2243.5041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