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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山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城固县。因涉嫌窝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陈某某(另案处理)黑社会组织成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某到案后称,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其一直藏匿在被告人山某某经营的城固县**镇**养殖场内。经侦查,2019年8月,李某某看到城固县公安局发布的陈某某涉黑团伙成员公告后,担心自己被通缉,经山某某同意到其经营的**养殖场躲藏。2019年9月,李某某被城固县公安局通缉。2019年11月,被告人山某某在城固县城三村居委会附近看到城固县公安局所发布的涉黑人员通告,发现李某某系通缉在逃人员,山某某便劝李某某投案自首,但李某某未自首,直到2020年4月李某某才到城固县公安局投案。在此期间,被告人山某某明知李某某为通缉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食宿达5个月,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被告人山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明知他人系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人,依然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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