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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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规定与国家政策相一致,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1、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2、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即:借款人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便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4、取消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4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调整依据

此次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的有关意见及要求,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例一:购房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次首套)

购房首付款比例为20%,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举例二:购房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次二套)

购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举例三:购房人及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二次首套)

购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举例四:购房人及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二次二套)

购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举例五:购房人及配偶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三次或三套)

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三、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2019年2月13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并在“条文说明”中指出:“患重大疾病提取”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公积金中心停止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4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