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龚旭东

14日下午,西湖交警大队一民警被记大过处分的通报在网上广为流传,通报同时还附了相关的执法视频,民警执法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网上一些网友开始纷纷开始质疑甚至责骂交警,也有少数网民力挺交警。警界朋友更是叹息声一片……

通报中称民警违规使用催泪喷射器。为此,笔者特地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称《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带着疑惑,笔者根据视频中展现的内容,从法律角度对民警此次执法是否违规进行了分析。不当之处,欢迎广大网友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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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频解读

先来看视频,视频中可见,一开始交警双手摊开,应该是与群众在理论,交警没有展现出任何想要攻击群众的行为,然后一位老先生在试图接近交警,交警为了保持距离只好往后退,老先生在接近交警的过程中伸出手,试图夺取交警腰间的装备,这时交警拿起手中的催泪喷剂往老先生脸上喷射。被喷射后,老先生站在原地。警察也立即停止了使用催泪喷剂。紧接着可以看到,视频似乎被剪掉了几秒。然后可以看出视频里出现一位女性质疑交警执法的合法性,交警称老先生冲撞自己。女性称老先生没有冲撞交警。相信各位网友根据视频对案件事实的解读与笔者差不多。

二、相关规定

那么笔者接下来重点分析一下警察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警察使用警械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一些拙见

看完视频和《条例》规定,显然老先生的行为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交警可以使用催泪喷剂。

当然,有网友会说第七条列明的警械里没有催泪喷剂,只有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并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催泪喷剂。也许你还会说,无法许可即禁止,所以警察不能用催泪喷剂。

那么我想说,这位网友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智慧,那么请有智慧的网友自行百度,了解一下什么叫“举重以明轻”。如果连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都能使用的时机,警察只使用了催泪喷剂合适吗?过分吗?难道警察必须要用双手徒手制服老先生吗?如果你家里有老人,你应当知道,警察使用反关节的技巧徒手制服老年人,很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更不用说警棍。

还有一些网友一定会说,涉事民警没有先警告。抛开民警事实上有没有进行警告不说。让我来告诉你,请你再看看《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武器可以直接使用,来不及情况的情况下,能不能使用警械。

当然有的网友可能会说,老先生年纪大了,暴力性不强。老先生看上去确实年纪不小,但你能预判老先生一旦抢到交警腰间的装备,会对交警做出什么攻击性动作吗?另外,请不要忘记,老先生夺取交警装备的行为虽然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袭警罪”,但老先生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

依笔者看,交警喷射催泪喷剂的行为合法合规合理,正是交警喷射催泪喷剂才制止了老先生的违法行为,阻断老先生的行为进一步升级的可能。

警察执法过程如若违法违规,被追警告、记过、甚至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是理所应当。但面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即使网络舆论有一些相反的声音组织在作出处理的过程中仍应当保持公正,不偏不倚,不被舆论所左右,甚至应该挺身而出

稍有舆论质疑,就以处分了事,是对当事民警的最大伤害,更是对全国警界同仁的最大伤害!如果连警察自身的执法行为都得不到维护,那么又如何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意处分,显然是对警察执法热情最强破坏,更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

笔者本文的分析全部基于视频中体现的案件事实展开,若有不当之处,还烦请广大网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