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太太为了抄近路,穿过一个大学的篮球场,孩子打球倒退的时候,把这个老太太撞着了,伤得不轻。老太太找孩子要钱,还把学校也告了,说你们两边都得给我钱。

一审法院判的。这孩子学校还都承担了责任,现在终审下来了。法官判的是: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因为你老太太神志是清楚的,你是个成年人,篮球场标的很清楚,有人打篮球你也看的很清楚。你非常清楚,穿过去有可能被人撞着,但你还是坚决的穿了过去。

这叫什么?自冒风险。

自冒风险招来的风险,别人没有过错,别人为什么赔你?

这个判决可以讲叫“风清气正”,虽然看起来不合人情,但是“讲道理”是“讲人情”的前提啊。受到伤害的人的确值得同情,也的确遭受了痛苦,可是这个伤害是自冒风险的结果,并不是别人的过错导致的。不能因为有人受伤,有人可怜,就一定找到个别的责任人来惩罚。

这个判决我非常满意,为法官点赞。我们的社会太需要更多一些,这样“讲道理”放在“讲人情”前面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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