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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长泰区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

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长泰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补偿办法适用于长泰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

第二条 征收区域

以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期限

(一)征收人:长泰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泰区自然资源局

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目可相应成立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

(五)征收期限:征收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

各项目设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权属和面积的认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和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权属的认定。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1)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二)土地面积的认定。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的面积,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面积。

第六条 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权属的认定。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的权利人,或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记载的权利人,以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登记的面积,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面积为有效面积;

2、2014年1月29日前建成的,航拍图上有标注被征收房屋,持有前款规定有效权源用地,但手续不完整的,如被征收人能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给予有效面积认定;

3、2014年1月29日前建成的, 但这期间航拍图上有标注被征收房屋 ,无手续,如被征收人能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有效面积认定;

4、 2014年1月29日后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新建、扩建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可按建筑类别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80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有证的土地按第九条另计。

5、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面积一律不予认定补偿。

第七条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长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拆迁。

第八条 房屋技术标准

1、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所记载(标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情况相符。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规定测量计算。

3、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用途认定由项目指挥部专业人员组成小组认定。

第三章 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

第九条 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土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泰政综【2021】16号《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泰县2019年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编修成果的通告》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可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二)营业性用房、工业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和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祠堂、土地公庙、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教堂、土地公庙按照1:2的比例确定征收面积,并按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根据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和装修等级,按附表1、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附表未涉及可按评估补偿。

2、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含实际所有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为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认定的有效面积,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差价互补”和“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选择安置房。超出产权调换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选择异地安置,按认定有效面积的1:1.1给予安置;选择就地回迁,按认定的有效面积给予安置。

2、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时,享受安置面积最低保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规定执行。办法如下:

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不补差价;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不补差价。

因结构原因,确实需要扩购的,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扩购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本办法附表1框架结构1类补偿价格的一半购买;扩购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本办法附表1框架结构1类补偿价格购买。

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和有效营业面积的计算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商业用途的或规划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按所登记或批准商业用途的面积计算。

(二)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营业性用房根据位处和房屋结构性质按附表3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

(一)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及建设手续,按附表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手续不完整的,但能提供有效的工业企业工商和税务证明的,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

1、2014年1月29前建成的,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面积的80%认定,按附表4标准的给予补偿。

2、2014年1月29后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成的,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按附表7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实际有装修的按附表2有关规定给予装修补偿

(四)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建成的,按违章建筑认定,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房产的补偿

(一)房产实行货币补偿,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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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确有装修,按附表2标准补偿;附属物按附表7标准补偿。

(三)房产中如有店面按附表3标准补偿。

(四)搬迁补助、停业停产补偿按附表5标准补偿,临时过渡补助不予补偿。

(五)土地来源为划拨,不予补偿;出让取得按本法第九条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按附表7标准给予补偿。认定为一等至三等的室内有装修,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附表2的相应等级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停业停产补偿、特殊补助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5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人不提供临时过渡房。临时过渡补助的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时间止。

(三)企业厂房、仓库,营业性用房按附表5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征收红线范围内住宅常住人口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附表6给予特殊补助。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住宅)所有人(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除外),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给予1360元/㎡奖励,若超过期限未签约并搬迁腾房的,按照每延迟一天奖励递减50元/㎡的标准计算。

(二)营业性用房和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临时建筑物,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属一等的在搬迁腾房后给予一次性400元/㎡奖励,属二等的在搬迁腾房后给予一次性350元/㎡奖励,属三等的在搬迁腾房后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若超过期限未能签约腾房的,按照每延迟一天奖励递,50元/㎡的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补偿结算和补偿款给付

对于被征收人在同项目有多套(处)房屋(附属物)或多块土地被征收的,《协议》须一次性签订完毕。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按下述规定给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或腾空土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依据补偿金额与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折算差价,结余款项可以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予、析产、离婚和房屋分户等手续的,其新增的房屋所有权证、营业许可证、分拆或增加的户口、改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及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对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认可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4〕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征迁中涉及光缆、电力、通信、广电、地热、自来水等专用管线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测绘丈量和附着(属)物的清点工作,对定性、丈量面积及附着(属)物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三日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被征收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在征收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因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与征收人仍达不成征收协议的;或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资料及相关说明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以及相关批建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资料;若相关证件资料遗失的应提供登报遗失声明等材料。

(四)特殊补助证明

特殊人群的认定,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户口本内成员为依据,该户口本外的人群确定常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村(居)常住人口证明,给予补助。

(五)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没有订立遗嘱,且现只有一个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由该继承人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

(六)营业性用房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被征收房屋工商营业执照,须到市场监管局查询该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并提交由市场监管局办理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我区原有关补偿文件自动废止。

附表: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含土地)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3、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含土地)

4、工业企业厂房和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含土地)

5、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

6、特殊人群补助标准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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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附表4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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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附表7

以上内容向公众、企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13日前通过传真、邮箱、电话反馈。传真:传真至8358569,邮箱:ctfwzszx@163.com,联系电话:0596-8358169,联系人:张和盛。如在6月13日前无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意见。

来源: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泰政府网)

来源:长泰政府网

责编:漳州楼市情报/漳州楼市网www.0596loushi.com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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