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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50分许,在昌黎县某镇某村福民超市内,被告人齐某与其子齐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齐某与齐某甲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齐某从超市内卖肉案板处拿起尖刀捅扎齐某甲胸部一刀,致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齐某甲系由于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到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人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赵某甲、齐某乙、赵某乙、刘某某证言;被告人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只能说是家庭悲剧

因为一时的冲动

父亲坐牢

儿子没命

一家人更应该互相包容才对

不应该动手!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来源:中国检察网